(三)在申请书中有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申请书中伪造科学数据,或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五)干扰评审工作秩序,影响评议、评审公正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书面警告;影响恶劣的,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在申请阶段存在不端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未按规定履行研究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中止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伪造、篡改研究结果,情节较轻的,中止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标注科学基金资助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的,撤销项目,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一稿多投或署名不实,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影响恶劣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五)挪用、滥用科学基金经费的,撤销项目,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科学基金保密、回避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评议、评审资格,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二)抄袭、剽窃他人申请书内容,情节较轻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