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计划。各单位接到财务司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司提交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组织采购。财务司依据实施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在采购中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
(三)签订合同。司局由财务司统一签订,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自行签订。
(四)验收。签订合同后,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进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司局应与部资产管理部门一起进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并办理采购项目交接手续。
(五)资产支付结算。部机关到财务司进行结算,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中非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各单位接到财务司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司提交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由财务司与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采购。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或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四)签订合同。招标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各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验收。各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六)资产支付结算。部机关到财务司进行结算,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分散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接到财务司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司提交本单位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二)在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批复下达后,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组织具体采购活动,部机关分散采购由财务司统一进行。
(三)招标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各单位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