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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我部政府采购管理规章;编审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报送民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和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送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独填报。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务司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内容,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的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项目、项目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自接到财务司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制定的采购实施计划报送财务司。
  第十一条 根据各单位的采购实施计划,财务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与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进行采购。委托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部机关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除外),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务司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单位,可以申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 采购实施步骤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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