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的对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局机关处以上、直属单位科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考核的内容。
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贯彻上级反腐倡廉指示精神情况;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廉政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组织实施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情况;对单位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考核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抓落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各项廉政规定情况;述廉情况;分管部门和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对其他党政干部:主要考核对分管的业务和工作有没有反腐倡廉工作的措施及要求;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中是否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在日常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没有不廉洁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
国家林业局党组统一领导全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工作。具体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教育司会同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局纪检组监察局组织实施,并对机关司局、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处级以下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四)考核的时间及方式。
考核一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平时也可以进行检查和专项抽查。考核一般与干部年终总结述职、民主生活会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个人述廉、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考核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核成果的运用。
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全面评价领导班子建设、单位整体工作的主要内容,作为评比先进的基本条件之一;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其本人考评、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建立和落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单位半年、年终总结的内容。领导干部在述职时,要同时述廉;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领导干部要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当给予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