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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2005修订)

  二十九、遇有下列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后,以《国家海洋局文件》形式印制,加盖国家海洋局印章:
  (一)国家海洋局向国土资源部请示、报告工作,或请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转报的请示、报告;
  (二)发布重大政策、规划、规范、标准;
  (三)作出的重大的、全面的工作部署等。
  三十、遇有下列情况,经局领导批准,以《国家海洋局》函的形式印制,加盖国家海洋局印章:
  (一)以国家海洋局名义,向国家有关部委或沿海省市政府征求(答复)意见、商洽(告知)某项工作;
  (二)以国家海洋局名义,向沿海省市海洋厅局或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批复、转发、告知某项工作或事项;
  (三)以国家海洋局名义,依法批准公民、法人、组织提出的某项申请等。
  三十一、遇有下列情况,应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主任或者根据需要报请局领导签发,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制:
  (一)转发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文件;
  (二)印发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
  (三)印发国家海洋局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通知;
  (四)向国家有关部委办公厅、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答复)意见、商洽(告知)某项工作等。
  三十二、局机关内设部门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向局属单位、省市海洋机构或局机关有关部门通知某事、转发文件,或者需要以本部门名义与有关部委的内设机构商洽、答复工作的,应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国家海洋局》函的形式印制,加盖本司(室)印章。
  局机关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重大政策性规定、审批重要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十三、局机关各部门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或局机关各部门之间商洽工作,一般以《国家海洋局签报》形式进行。
  三十四、以单位、部门名义向上级报送的正式文件、签报,必须注明签发人;若无特殊情况,须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三十五、局机关各部门呈送局领导审批的发文、发函、签报,应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在文字和内容上进行修改、把关,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签署意见,按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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