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
资格互认协议考试及申请入会程序指引
1.前言
此指引仍根据《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下称“协议”)而制订。协议根据双方之教育标准和专业工作经验,认同合资格之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及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申请资格互认之条件及方法。
本文件供内地申请者作参考之用。
2.互认资格互认条件
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之基本条件为:
a.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及
c.过去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一年有关香港规划工作经验。
内地申请资格互认者,要先向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申请,经管委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向香港规划师学会推荐。
3.资格考核
a.内地申请人要报名考核,报名由管委会统一向香港规划师学会报名,由香港规划师学会统一安排考试;
b.考核分两部份;
c.笔试为《香港规划师学会入会试“第二部份:香港规划实务与行政”---香港的规划法例,实践及专业守则》;及
d.通过笔试者须进行专业面试。
笔试试想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由考生自由选择。面试语言英语、中文普通话。
通过考的申请人,根据香港规划师学会章程与附例则登记便可成为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可以使用“MHKIP”名衔,由学会核发指定证件。
4.香港规划师学会入会试“第二部份:香港规划实务与行政”
香港规划师学会入会试“第二部份:香港规划实务与行政”之内容及考试方式会以香港大学城市规划及环境研究中心之城市规划理学硕士课程相同科目为基础。
该部份考试涵涉范围大纲如下:
1.香港城市发展与规划历史沿革
2.香港规划体制:全港发展策略,次区城规划,分区规划
3.分区法定图规划的编制过程及个案分析
4.规划许可的审批、覆检、与上诉机制;更改规划分区的申请。个案分析
5.对违规发展项目的依法管制
6.发展控制及其它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