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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 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 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监督稽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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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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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检查时间 _____年 _____月 ____日 ____时 ____分至 ____时 ____分
  检查地点:
  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稽查人员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稽查文书



                               文号:

稽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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