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关于
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要求,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药品管理法》、《
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涉及面广,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对假劣药品生产源头和销售、邮寄、运输渠道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原则。药监、邮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双方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出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工作的重点
药监、邮政部门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打击和摧毁生产、销售、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封装窝点。
(二)查处跨区邮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要全力协办,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按照法律程序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工作,坚决克服地方保护。
(三)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流入经营和使用环节。
(四)邮政部门收寄药品时,经验视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的,邮政工作人员应不予收寄,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有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