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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17日 汇发[2005]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适应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管理,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中的有关问题修改补充如下:
  一、关于风险敞口的确认及其管理
  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当年度风险敞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要申请办理当年度风险敞口确认手续的,需持以下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风险敞口确认手续:
  (一)证监会为该持证企业核定当年度风险敞口的通知函。
  (二)持证企业申请确认当年度风险敞口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金额、本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进出口业务开展情况,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准备及开展现状和年内计划。如非首次申请,还需提交上年度风险敞口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申请日上月末境内外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企业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风险敞口予以确认。企业在收到确认函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核准开立境内外期货专用账户手续。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当年度累计汇出期货项下的保证金额、期货赔付金额与其境外期货专用账户上年底保留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确认的风险敞口额。企业需向境内开户银行提供其境外期货专用账户上年底保留余额对账单。境内开户银行须严格掌握企业可汇出资金额,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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