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10月18日 署税发[2004]35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仅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口的飞机仍按法定税率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此前国内航空公司租赁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2004年10月1日之后申报分期缴纳税款的,也应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