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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呋喃酚初裁公告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

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6月16日,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4年8月4日,商务部向涉案的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8月12日,商务部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代表,向其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商务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美国FMC公司等3家国外生产商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其中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登记应诉后没有递交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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