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鄂尔多斯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合格乡满家庙。
  二、新机场本期工程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运——12E冲8——400等支线飞机,跑道长18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6万人次的需要设计,航站及航管综合楼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3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大同指挥所及公庙子、毕克齐机场的专用有线、无线通信联系,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具体事宜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