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5年5月15日前,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分别将各保险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各省级、各地市级公司的保险业普查表,以电子版形式(Excel标准格式)送达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保险业普查表进行审核确认(参照附件二《保险业普查表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决算科目取值关系对应表》)。
(二)普查表审核无误后,各保险公司应在原电子版保险业普查表的“单位代码”、“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和“填表日期”等栏目中填写相应信息,并将完整的保险业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
(三)如普查数据有错漏,保险公司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公司反映,并由其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提出数据修改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应立即将正确数据上报信息系统,并将修改内容以纸制正式文件传真到中国保监会普查办。
修改后的保险业普查表再次由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各保险公司审核确认。
(四)2005年5月20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业普查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
五、普查质量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落实保险业经济普查的组织机构,保证普查人员到位,确保保险业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地完成保险业经济普查表数据的报送、审核确认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在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普查数据前,应对各项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普查数据与决算数据的一致性、公司层级之间逻辑关系的一致性。普查数据一经报送信息系统,应避免修改。
(四)各保险公司应对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的保险业普查表进行认真核对。不得对Excel标准格式和表内数据做任何改动。
各保险总公司通过信息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修改时,必须按照数据修改申请的范围进行。
(五)各保险公司将审核确认后的电子版保险业普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或各保监局时,应保持原有文件的内容、名称和格式,并保持电子版与纸质报表的一致性。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并落实到数据上报,报表审核确认、返还和报送等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保证普查数据的正确性。
六、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