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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支持与指导,组织监督和评价。
  五、单位: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
  六、时间:2005年6月-2008年6月。
  七、技术指导:我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试点工作技术方案见附件2),并提供教材和必要的经费支持。
  请各地认真组织试点工作,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信息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1:

试点乡镇卫生院名单



  1、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卫生院
  2、河北省高邑县高邑镇卫生院
  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郭磊庄中心卫生院
  4、宁夏自治区平罗县高庄乡卫生院
  5、宁夏自治区泾源县六盘山镇卫生院
  6、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龙溪镇中心乡卫生院
  7、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乡下司中心乡镇卫生院
  8、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中心卫生院
  9、安徽省六安市寿县丰镇中心卫生院
  10、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中心卫生院
  11、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赤湖卫生院
  12、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金华中心卫生院
  13、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复兴镇卫生院

  附件2: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试点工作技术方案

  一、组织管理。试点单位所在地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试点工作全面负责,指导并监督试点工作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关条件的支持,注重总结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试点地区所在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制定在职培训计划,实施试点工作,对培训情况加强监督和评估。
  二、技术指导。试点乡镇卫生院应成立在职培训技术指导小组。由3-5名优秀的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方案、解决存在问题、进行监督评估等具体工作。如果本卫生院不具备组织测评的条件和能力,也可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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