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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05]111号)


河北、贵州、安徽、福建、四川省,宁夏自治区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4]7号)的要求,广泛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省份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在职培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通过开展在职培训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国农村基层实际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建立和完善在职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试点工作结束后,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试点卫生院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并将培训的效果考核纳入卫技人员管理与卫生院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试点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比例达到100%,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规范完成《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内相关内容要求不低于80%;
  (三)总结试点取得的经验,为探索符合我国农村基层实际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模式提供实践依据,及时在省内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对培训提高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分析培训工作的效益。
  三、内容: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和卫生技术人员现状确定培训需要,明确培训方式和要求,对照《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内容进行培训。
  四、要求:
  (一)试点地区应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
  (二)试点单位应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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