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本保证金应专户储存,不得与非资本保证金的资金共用一张存单。
四、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签署和备案
(一)保险公司首次提存或转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指定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见附件)一式三份,同时对存单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
(二)保险公司应在完成资本保证金存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期存放,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按以上两款的规定与存放银行重新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并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同意。
五、资本保证金的处置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一)变更存款性质或修改《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
(二)到期或提前支取(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存除外)。
(三)转存其他银行。
(四)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五)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六、其他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已经提存的资本保证金,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存放银行不属于本通知的指定存放银行,但符合《
关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6号)要求的,可以在到期后再转存入本通知规定的指定银行。
2.在一家银行开设多个资本保证金存款账户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及时更正。
3.《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内容与本通知规定的基本条款不一致或存单背书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与存款银行协商修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并重新对存单进行背书。
4.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问题,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二)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的资本保证金提存情况进行自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05年2月28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同时抄报当地保监局。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