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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
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19日 保监发[2005]4号)


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为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存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本保证金的提存时限
  保险公司应该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足额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二、资本保证金的指定存放银行
  (一)保险公司可在以下9家指定商业银行中选择1—2家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的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二)保险公司在一家存放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资本保证金存款账户。
  (三)资本保证金应存放在保险公司住所地所在城市的指定商业银行。
  三、资本保证金的存放形式
  (一)保险公司应以不短于6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放资本保证金。中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大额协议存款的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除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并且结息期不短于6个月的外币结构性存款外,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类型的外币结构性存款的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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