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6日 国质检动函[2005]9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传出,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参照木质包装国际标准,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4号公告,并制定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序实施,避免我出口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木质包装公告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对木质包装生产加工除害处理企业、使用单位及物流公司等的宣传工作,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尽快对辖区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合格的予以公布并报总局备案。
二、请各局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时间表(见附件)适时做好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总局将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和补充各国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的情况。
三、各局可接受标识加施企业对待进行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集中报检,并要求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上注明企业名称、木质包装种类、规格、数量及处理方法等信息,同时做好监管核销工作。
四、各局在实施管理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动植司报告。联系人:高志方,电话82261905,传真82260157,电子邮件:gaozf@aqsiq.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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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 实施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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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 │2003年4月16日 │可按照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也可按新西兰要求处理,并出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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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2004年9月1日 │可按照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溴甲烷熏蒸时间须不少于24小时),也可│
│ │ │按澳大利亚要求处理,并出具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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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 │2005年1月1日 │除须符合ISPM15号规定外,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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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 │2005年3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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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2005年3月1日 │除须符合ISPM15号规定外,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且在标识中加注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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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2005年4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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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2005年6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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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2005年6月1日 │按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针叶木质包装须按ISPM15要求进行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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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 │2005年6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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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 │2005年7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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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 │2005年9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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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2005年9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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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2005年9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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