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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八、考试巡视
  (一)总局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局的考试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巡视方案、人员和巡视范围由总局于考试开始前5天确定,不对外公开。
  巡视人员最迟应于考试开始前1天到达巡视地点,启程前方可通知所巡视的直属局。
  (二)巡视的程序和内容:
  1.考前听取考区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准备和组织情况工作汇报。
  2.抽查考生档案。
  检查重点: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考生报名表,检查报名表内容是否填写完备;是否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考试现象。
  3.检查试卷保密情况。
  检查重点:试卷存放地点是否符合保密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试卷袋,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是否完整,密封条是否完好;试卷交接各环节是否填写《试卷交接清单》。
  4.检查考点、考场布置情况。
  检查重点:考点、考场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布置;考点是否张贴考场分布平面图,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考场进门处是否表示考场号和准考证号码范围或座次表;是否存在使用阶梯教室的现象;是否实行单人单座、单行排列;桌面右上角是否贴有座位标签;是否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5.检查考试进行情况。
  检查重点:考场秩序是否正常,考试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参加考试人员是否有替考、作弊等违纪违规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6.检查试卷、答题卡回收情况。
  检查重点:考试完毕,是否有试卷或答题卡丢失;试卷和答题卡的回收清点工作是否有序;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上有关内容是否填写,是否有破损,是否按有关要求进行密封,密封条上是否有验收人员签字并盖有公章。
  7.考试结束后,听取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的意见和反映。
  8.检查其他考试相关工作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执行。
  9.巡视人员应在巡视完毕后一周内将总结材料报总局,总结材料内容应包括巡视的基本情况、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九、阅卷评分
  (一)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释。
  (二)试卷的阅卷评分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的阅卷小组统一负责。
  (三)阅卷工作必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阅卷工作的要求实施,重大疑难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不得随意处理。
  (四)阅卷小组应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完成阅卷后,应及时检查审定并将汇总后的考试成绩报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监察局对阅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对考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检查重点:考试合格率偏高的考区、考点、考场;雷同卷较多的考场;署名举报、问题严重的考区、考点、考场;违反考试工作规范的;有其他突出问题的。
  (三)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考务工作实施情况;考试合格人员报名资格条件;评卷质量;考风考纪;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专项调查以及其他内容。
  (四)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公布成绩和颁发资格证书
  (一)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经国家质检总局复核,在考试后两个月内公布。
  (二)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向考试合格者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十二、考务工作纪律
  (一)根据有关规定,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
  秘密级事项: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名单,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统计数字分析报告,已阅卷评分完毕的试卷、答题卡。
  所有接触上述资料的人员,均应按保密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有任何疏漏,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人透露或暗示有关上述资料的内容和情况。考试的有关资料,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公布和私自拷贝、复印、电传、提供给外界传播。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卷档案和考试成绩登记造册后由总局统一保存。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计算机工作记录从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保存3个月。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制卷和组织管理工作(包括报名、准考证编排、考场设置、试卷运送、保管、监考、阅卷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该项考试。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该项考试,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三、本规范附《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试卷交接清单》、《试卷接收人员信息登记表》、《运送试卷人员职责》、《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准考证(样式)》、《主考职责》、《巡考职责》、《监考职责》、《监考工作程序》、《考场规则》、《考场情况记录表》、《阅卷人员责任书》、《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参考》。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总局负责解释。

  附:

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质检总局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审题的有关规定,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审题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保密工作规定:
  一、保密期限:从命题开始到总局解密为止。
  二、保密范围:未启用的考试试题、试卷(含备用题、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等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已进行考试的上述事项和命题、审题人员名单及工作情况等属于国家秘密级事项。
  三、保密要求:参加命题、审题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均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有局外人在场的地方,谈论有关试题、答案等方面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暗示或泄露属于保密范围的内容。
  四、泄密处罚:对泄露国家秘密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加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审题及相关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责任重大的任务,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也是参与命题、审题工作的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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