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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
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 国质检检[2005]9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严格工作纪律,统一操作程序,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严格考试纪律,统一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考试性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面向社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检验鉴定人员须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三)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四)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具体举办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提前对外公布。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每次考试情况,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
  二、组织领导
  (一)国家质检总局是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具体负责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监察局、人事司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承办考试的事务性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考试计划,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卷、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具体部门或成立相关工作组(以下简称考试承办部门)具体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确定考点和考场、制作准考证、组织考试、接收送返考卷、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三)考试费用:命题、试卷印刷、速递、阅卷评分、查询、资格证书印刷等费用由总局支付;租用考场、监考等费用,由考区所在地检验检疫局从本局本年度行政预算中支出。
  三、考试报名
  (一)国家质检总局一般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考试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范围、考试时间、报名时间地点、报考条件、考试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地检验检疫局报名。
  (二)报名参加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
  4.品行良好,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受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受理报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审核报名表填报情况;
  3.按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提供相关考试资料。
  (四)报名者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照片不予退还)。
  报名人应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已被确认考试资格的考生,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编号规则,编排准考证号码。编号时应当随机安排,同一单位的考生原则应编排不同的考场,同一单位的考生的考号不能相邻,应避免同一考场的考生出现相同姓名,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准考证号码为8位数字:前4位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以CIQ2000为准),后4位为准考证流水号。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考前10天将贴有照片并加盖局章(章须骑盖在照片上)的《准考证》发放至每个考生。
  四、考试工作人员配备
  (一)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各考点的主考、巡考、监考等考务人员以及考务后勤、保安等工作人员。
  (二)监考人员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选聘和安排。
  (三)每一考点设一名主考人员,全权负责该考点的各项工作,统一管理该考点的巡考和监考等工作人员。
  (四)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和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考点大小情况安排巡考人员,对考点内各考场进行巡查监督,配合监考人员处理偶发事件。
  (五)每个考场至少设两名监考人员,负责该考场的各项工作监考人员需聘请有高考(或相同级别考试)监考经验的人员担当监考任务。监考人员监考的考场应在考试当天开考前抽签确定。
  (六)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考前对主考人员、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各自的工作职责;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整理、装袋和密封方法;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七)考点配备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工作。
  五、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一)考区由若干考点组成,考点由若干考场组成。
  (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考试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组织实施,以利于管理、方便考生为原则,在总局指定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在地集中进行,考区以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在地命名。
  (三)选择考点要有利于考试期间实现考点的全封闭管理。考点的保密、保卫条件必须良好,保证水电供应,通讯畅通,便于停泊车辆。考点须设置考点办公室,用于考试工作人员集中开会及试卷的分发、回收、装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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