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项目严格按照《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划分的权限执行。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证书我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印制、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请文件或证明到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领取空白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填写并盖章后方生效。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验收工作
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精神及有关工作安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对我部2000—2002年专项项目的验收工作进行考评,为做好迎接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请各地抓紧进行项目省级验收。
(一)验收的范围与依据
验收范围:2000-2002年立项下达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包括良种科研推广、原原种扩繁基地、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优质农产品示范及秸秆养畜等项目。
验收依据: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各项规章办法、财务制度,各类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备案文件。
(二)验收的内容
1.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核查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等。
2.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核查下达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进度及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3.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拨借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情况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4.项目管理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等。
5.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的各种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重点检查项目单位盈利情况、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
6.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验收的组织
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负责。基层农口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省级项目主管单位进行验收,在省级自验的基础上,农业部对重点项目进行抽验。省级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自验结果负责,农业部对重点项目抽验结果负责。项目验收应吸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
(四)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