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计发[2005]7号 2005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直属单位:
竣工验收是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根据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促进行动统一部署,现将2005年农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04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问题,如《规定》实施前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如何进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何填写和盖章等。为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工作。把好竣工验收关,是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也是今后项目运行管理及进一步建设的依据。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按规定时限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二)原则上“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是指2004年9月1日之前列入我部投资计划且投资下达完毕的项目,新项目是指2004年9月1日之后我部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老项目可参照我部2002年颁布的《
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权限划分上,地方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负责验收;直属直供垦区项目由各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直属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验收,其中二级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上一级单位计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我部已经开始直接组织验收的项目将继续验收直至完毕。
验收过程中的项目变更,按照确保项目按原有目标建成、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处理,对于不影响项目基本目标和功能的变更,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自行调整处理。
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直属直供垦区和直属单位计划(基建)部门在2004年农业项目建设进度清理工作(农办计[2004]76号)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30日前完成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于2005年12月5日前将竣工验收项目统计表(见附件1),报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各2份,其中未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项目要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