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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回良玉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 (统计局局长)
      刘 江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牛 盾 (农业部副部长)
  成 员:胡振民 (中宣部副部长)
      郑新立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陈锡文 (中财办副主任,中农办主任)
      张保庆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白景富 (公安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王东进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小 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浩辉 (水利部副部长)
      陈啸宏 (卫生部副部长)
      王东峰 (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 (广电总局副局长)
      邱晓华 (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育材 (林业局副局长)
      李炳坤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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