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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信息产业
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5]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有关省(市)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部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2005年我委将继续组织实施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专项,有关专项的重点任务和领域等,仍参照我委2004年发布的专项通知(发改办高技〔2004〕169号)执行。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近期实施重点
  总体思路:一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需求,进一步提高投资类产品比例,调整和优化信息产业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二是对先进技术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给予扶持,加快形成生产规模;三是促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开发环境和手段的改善和提高;四是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扩大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国际市场。
  重点领域包括:计算机与网络产品、通信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主持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新时期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项目备案工作,同时,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要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前,暂参照附件执行。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应包括:
  1.项目自有资金证明;
  2.相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省分行);
  3.环保评估报告及省(单列市)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4.土地、规划等必要材料。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计委)商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于2005年5月15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简介、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二份(同时须附项目简介及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并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委(经贸委)的地区,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委(经贸委)联合行文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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