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部收到的国务院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阅批。
部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阅批。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照部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部长审批。
除部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部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报送国土资源部和经部转呈国务院的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审批。
四十八、以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或协助分管的副部长审核,部长签署。
四十九、以部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
以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部领导签发。
各司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十、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主办司局要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五十一、各司局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主办司局和协办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十二、各司局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内容必须与部确定的原则相一致,涉及到的业务数据必须与部确认的数据相一致。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报送请示、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五十三、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严守纪律,勤政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