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证审[2005]51号)
商务部: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2004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范围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二、审验内容
(一)国家明文规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范围的政策执行情况;
(二)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四)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
(五)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六)其他收费情况。
三、参加审验的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根据本单位2004年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变化情况,以及发生的所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提交文字审验报告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填报《中央单位〈收费许可证〉审验表(2004年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具体式样附后)。
(二)2004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和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增减变化表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2004年度内所在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包括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北京市服务业收费票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和其他专用收费票据。根据我委对年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必要时需上门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