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规[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规委):
2004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将
《条例》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如何坚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避免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随意性,加强社会和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督。广东省针对这一问题,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提出的原则要求,制定颁布了
《条例》。这部地方法规从广东省的实际出发,在与现行上位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确立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强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调整、公众参与途径等法定程序,并按照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离的现代管理科学基本原则,规定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条例》的制定与实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的改革方向和改革要求,对于保障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民主性,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附: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建设部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附: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