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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组建2005年金融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二、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调整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如有其他利率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债券发行条件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承揽费,及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兑付手续费(如社会公众可能持有债券,另行规定)。
  四、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五、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应组织乙方参加研讨会、座谈会、培训、考察等项活动。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期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在每期债券招投标结束时,当期中标的所有承销商有权按自身认购债券数量的一定比例,与甲方协商同意适度追加认购数量,追加认购数量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债券数量的30%(含30%)。
  三、有权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到期本金和利息。
  四、在债券分销期内,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认购人分销债券。
  五、有权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向甲方收取承揽费。
  六、有权获得承销期内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七、有权获得与本协议项下债券发行有关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八、有权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算)。
  九、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债券承销团年会及活动。
  乙方的义务如下:
  一、应以法人名义(或单位负责人)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二、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由分销认购人直接向甲方划款;因情况特殊如确需由分销人直接划款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书面通知甲方。
  三、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在承销期内依约进行分销。
  四、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额分销。
  五、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六、应将联络地址、电话、债券承销经办部门、授权代理人及其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超过承销额向甲方划付资金,必须向甲方递交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多划资金退还乙方,资金滞留期间的往来利息,甲方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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