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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组建2005年金融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承销团成员,承诺参与投标、承销债券,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是指甲方按照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包括临时发行计划和调增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的债券(甲方采取预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券除外)。乙方承销数量按中标数量确定。所谓“中标数量”,是指每期债券发行时,承销商有效投标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按规定办法确定的各承销商中标的当期债券承销数量。
  第二条 承销方式
  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承销团,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 基本承销额
  甲方组建承销团,不设基本承销额。
  第四条 承销期
  每期债券的承销期(指债券的招标发行日至缴款日之间的时间)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或招标发行办法中确定。
  第五条 承销款的支付
  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乙方应按发行系统显示的《债券发行认购额和缴款通知书》和该期债券发行办法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待债券承销款到账后,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第六条 承揽费(原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在每期债券的招标发行办法中确定当期债券的承揽费率(费率可以为0)。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与承揽费率确定应支付的承揽费数额,并在足额收到乙方承销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承揽费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兑付手续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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