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5月19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到2005年7月31日;自2005年8月1日起,其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加工贸易手册号,对2005年8月1日以前保税进口未核销的料件,加工复出口时将加工贸易手册号填写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凭以办理保税进口料件的核销手续;2005年5月19日后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内容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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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110000 │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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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120000 │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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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200000 │焙烧黄铁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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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100000 │非合金生铁,按重量计含磷量在0.5%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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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200000 │非合金生铁,按重量计含磷量在0.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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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500010 │合金生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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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500090 │镜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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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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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210000 │不锈钢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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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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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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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410000 │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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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49009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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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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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5100000 │生铁、镜铁及钢铁颗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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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5210000 │合金钢粉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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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5290000 │生铁、镜铁及其他钢铁粉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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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6100000 │铁锭及非合金钢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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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6900000 │其他初级形状的铁及非合金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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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110000 │宽度小于厚度两倍的矩形截面钢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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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120000 │其他矩形截面钢坯(正方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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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190000 │按重量计其他含碳量小于0.25%的铁及非合金 ┃
┃ │钢的半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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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200000 │按重量计含碳量不小于0.25%的铁及非合金钢 ┃
┃ │的半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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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8100000 │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不锈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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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4909000 │其他合金钢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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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902000 │稀土金属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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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01000 │未碾磨磷灰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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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09000 │其他未碾磨天然磷酸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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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01000 │已碾磨磷灰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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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09000 │其他已碾磨天然磷酸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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