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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财政支农资金的有效性,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做好200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或稍加推动就能具有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民合作社章程。
  (二)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三)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四)有不少于50户合作社员的规模,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对社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标准化生产。
  (三)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而利用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
  (四)开展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服务活动。
  (五)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等。
  (七)农民自己组织、管理的用水者协会。
  三、具体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200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进行认真评审,严格审查项目单位财务会计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填列《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文本》”,按修改后的新标准文本格式填列),其中《文本》中的“项目评审论证表”必须要有评审结论和专家签字,排序后于6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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