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进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
(五)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其他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成果。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质量监督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项目站或巡回抽查组编写,其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信息应每季度汇总报告一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情况;
(八)按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开展工作情况;
(九)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的资质(资格)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二)质量监督人员持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成果、检查记录和监理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责成责任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半成品或构配件等,责成责任单位采取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