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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四)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五)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工程实施中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有关文件、纪要、变更通知、图纸等应随时或根据要求及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项目开工后签订的监理、设计、施工合同,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收到《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经审核后,办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订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明确监督重点,并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印送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参建各方。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查和派驻项目站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行,建安工程量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派驻项目站。具体工作方式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确定。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在重要项目工程设立并派驻项目建设现场进行质量监督的派出机构。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巡回抽查组是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巡回抽查时组成的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四)其他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订质量监督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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