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计算,其中口粮依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各县所在省的2003年农村人均口粮消费量,饲料及种子用粮按南方人均350斤、北方人均450斤计算。
四、奖励入围条件
(六)以县为单位,1998年至2002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
(七)对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对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对粮食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五、奖励系数
(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分不同地区类别,中央财政实行不同的奖励系数:
一类地区,包括浙江省、广东省,奖励系数为0.2;
二类地区,包括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奖励系数为0.5;
三类地区,包括扣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省份(但不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奖励系数为1;
对上述第二、三类地区的省份中,既是产粮大县又是中央财政认定的财政困难县的,中央财政增加奖励系数:二类地区增加0.125,三类地区增加0.25。
六、奖励资金分配、拨付及用途
(九)根据奖励入围条件选定产粮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和奖励系数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产粮大县,并对奖励入围情况予以公布。
(十)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两周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十一)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七、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十二)奖励入围的县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但实行动态监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奖励资格:一是监测结果显示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二是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