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财政部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附件: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为了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
(二)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测算数据来源
(三)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四)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五年(1998年至2002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