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九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