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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其它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时,可提请商务部予以复核。
  七、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
     2.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编号:                     日期:

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



税务局:
    年  月  日,     公司与   国     公司签订的                          合同(合同号:),已于  年  月  日,在我部门办理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登记号:      )。经审核,该合同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含有技术进口内容的其他合同,且□技术先进/□条件优惠,建议□减免/□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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