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20日 财行[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章 经费的补助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基本装备、执法办案以及特殊业务等补助支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基本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仪器等必需装备;
(三)执法办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缉私打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执法任务;
(四)特殊业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突发、重大的特殊紧急市场监管执法任务;
(五)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分配,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