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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及《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建立两级政府采购的工作机制
  一是指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年度目录生产企业资格。中介机构根据装备财务局的要求通过指标考评,对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实行年度审核,装备财务局则根据企业评分名次和警服年内生产供应需求量,确定当年警服目录生产企业资格和数量。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行为,在公安部确定的目录企业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组织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警服生产供应合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统一使用装备财务局制定的《“99”式人民警察服装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参考警服预算指导价格和合同标的指导价格,确保招标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和廉洁。
  二、建立两级质量检测的工作机制
  一级是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装备财务局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警服采购的样品或警服批量生产的成品进行检测;对有争议的质检结果具有最终裁决权。
  另一级是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委托各地具有国家级资质和警服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对本省警服采购的样品或合同签订的警服批量生产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检验。
  以上两级检测的做法,是在考虑目前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现有检测实力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操作的现状基础上确立的,最终将实现公安部一级检测。
  三、资格审查与资格推荐
  为了实现目录生产企业滚动式管理,依据现有文件的要求,我们强化了年审制度,要求警服目录生产企业每年必须提供年度业绩等资料。为了简化审查手续,采用地市(含)级以上公证处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开户银行资信证明、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书等进行公证的作法,使资格审查更加简明、准确、具体、有效。
  充分考虑到公安、司法警服生产企业的特殊性,我们对2003年《“99式”警服生产企业目录》内的公安、司法系统的企业,依据1999年落实政法机关不许经商办企业政策,对已批准保留的保障性警服企业,经审核合格后,直接进入年度企业目录,但只允许在本省内的本系统的范围生产供应警服,如扩大警服生产供应的范围,需参加装备财务局组织的政府采购统一招标,才能取得与其它目录生产企业相同的警服生产资格。
  为形成警服生产供应的公平竞争氛围,在经过调研、统计分析和论证,确定年度数量的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后,拟选择一定数量的具备资格的生产企业作为目录生产企业的备选。
  为了规范企业行为,禁止一些企业利用进入警服生产企业目录的名义,进行不恰当的宣传,我们还明确规定禁止目录生产企业将“公安部”字样冠名或其它不相符的内容等,用于厂牌、厂名及个人名片等。
  新申请加入警服生产企业的资格审定,采取装备财务局网上受理申请,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经省公安厅(局)装备财务部门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警服管理部门推荐,以书面形式报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统一进入装备财务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目录生产企业资格审定工作程序。
  四、资格处罚与奖励机制
  建立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对目录生产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采用通报限期整改、警告和取消资格的方式进行处罚。装备财务局具有对违规目录企业行使取消资格的权力。
  装备财务局负责不良记录的登记和通报,在每年10月邀请相关专家组织评审,被告知的目录生产企业应以书面和口头形式,举证进行说明或解释,根据评审结果,装备财务局作出相应的处理。
  目录生产企业连续两年通过年度审核,给予一次性免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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