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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3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64号)


  近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在对中国香港新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号:A344040799)输入的一批废五金电器进行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大部分是分体空调主机,夹带有完整的压缩机,压缩机内含隔热油,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五金电器。该批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的规定。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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