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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等

水利部公告
(2005年第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现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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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          审批依据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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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水许可   │《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 │构          ┃
┃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   │           ┃
┃  │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7〕│           ┃
┃  │       │525号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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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工程建设项目│《水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  │流域综合规划审│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
┃  │查      │                       │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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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集体经济组│《水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  │织修建水库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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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入河排污口设置│《水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同意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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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建设项目工程建│《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流域管理机构     ┃
┃  │设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           ┃
┃  │       │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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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河道采砂批准 │《水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构          ┃
┃  │       │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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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围垦河道审核同│《水法》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意      │《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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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同行政区域边│《水法》第四十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  │界水工程批准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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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法》第十七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防洪规划同意书│                       │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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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护堤护岸林木采│《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河道、湖泊管理机构  ┃
┃  │伐审核同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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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建设项目位置和│                       │流域管理机构     ┃
┃  │界限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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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洪水影响评价报│                       │流域管理机构     ┃
┃  │告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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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建设填堵水│《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  │域、废除围堤审│                       │行政主管部门     ┃
┃  │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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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开垦荒坡地批准│《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
┃  │       │                       │持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地方┃
┃  │       │                       │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
┃  │       │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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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
┃  │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  │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
┃  │       │〔1993〕5号)                 │           ┃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           ┃
┃  │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   │           ┃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
┃  │       │(水利部令第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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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水利计量认证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
┃  │核      │《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   │           ┃
┃  │       │〔1994〕170号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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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堤顶、戗台兼作│《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公路批准   │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       │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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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有关活动批准 │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       │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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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江河故道、旧堤│《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原有水利工程│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设施填堵、占用│                       │构          ┃
┃  │、拆毁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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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坝顶兼作公路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主管部门     ┃
┃  │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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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土保持方案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
┃  │审批     │部令第16号)                 │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
┠──┼───────┼───────────────────────┼───────────┨
┃22 │水利水电建设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目环境影响报告│                       │主管部门       ┃
┃  │书(表)预审 │                       │           ┃
┠──┼───────┼───────────────────────┼───────────┨
┃23 │长江河道采砂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人民┃
┃  │批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       │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    ┃
┃  │       │《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 │           ┃
┃  │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3〕69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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