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公告
(2005年第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现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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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 审批依据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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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水许可 │《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 │构 ┃
┃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 │ ┃
┃ │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7〕│ ┃
┃ │ │525号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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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工程建设项目│《水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 │流域综合规划审│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
┃ │查 │ │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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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集体经济组│《水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 │织修建水库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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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入河排污口设置│《水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同意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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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建设项目工程建│《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流域管理机构 ┃
┃ │设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 ┃
┃ │ │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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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河道采砂批准 │《水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构 ┃
┃ │ │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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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围垦河道审核同│《水法》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意 │《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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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同行政区域边│《水法》第四十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 │界水工程批准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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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法》第十七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防洪规划同意书│ │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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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护堤护岸林木采│《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河道、湖泊管理机构 ┃
┃ │伐审核同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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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建设项目位置和│ │流域管理机构 ┃
┃ │界限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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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洪水影响评价报│ │流域管理机构 ┃
┃ │告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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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建设填堵水│《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 │域、废除围堤审│ │行政主管部门 ┃
┃ │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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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开垦荒坡地批准│《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
┃ │ │ │持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地方┃
┃ │ │ │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
┃ │ │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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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
┃ │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 │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
┃ │ │〔1993〕5号) │ ┃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 ┃
┃ │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 │ ┃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
┃ │ │(水利部令第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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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水利计量认证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
┃ │核 │《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 │ ┃
┃ │ │〔1994〕170号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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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堤顶、戗台兼作│《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公路批准 │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 │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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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有关活动批准 │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 │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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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江河故道、旧堤│《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原有水利工程│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 │设施填堵、占用│ │构 ┃
┃ │、拆毁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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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坝顶兼作公路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主管部门 ┃
┃ │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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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土保持方案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
┃ │审批 │部令第16号) │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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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水利水电建设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 │目环境影响报告│ │主管部门 ┃
┃ │书(表)预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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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长江河道采砂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人民┃
┃ │批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 │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 ┃
┃ │ │《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 │ ┃
┃ │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3〕69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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