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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石见元等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清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及发言的通知

  6.违法处理罚没物资。查封、扣押物品,未在清单上具体列明,日后引发争议;依法没收的物品,没有说明处理结果;己做处理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拍卖的没有拍卖、该销毁的未作销毁处理;有的甚至越权擅自处理依法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物资。
  7.超出管辖权进行处罚。有的工商所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和省级工商局的具体规定,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委托办案程序不规范,个别的工商所所长批准立案、结案,再以县(市)区局名义下达处罚决定。有的案件的管辖权不在工商机关,应移送有权机关或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投诉而未移送或者告知。
  此外,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先调查后立案;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未听证或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简易程序规定,却当场做出处罚;文书书写不规范;有的案件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进行处罚;有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又给予处罚。更有甚者,在办案过程中制作虚假案件材料,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我们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执法监督与促进执法,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凡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和程序违法的案件,有错必纠,并在改进今后的执法工作,提高办案水平上下功夫。具体纠正方法如下:
  (一)对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处罚而处罚的案件,撤销案件,退还罚没款和没收的物品;
  (二)对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撤销案件,退还罚没款和没收的物品;
  (三)对超出法定罚款幅度或处罚种类处罚的案件,退还超出部分的罚没款,撤销案件中无法定依据的处罚种类的处罚;
  (四)对重复处罚的案件,撤销案件,返还罚没款、退还没收的物品;
  (五)对超越职权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撤销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六)对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移送的案件,应依法移送。
  据我们了解,这次清理出的有问题的案件,除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和程序明显违法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案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瑕疵”。但“瑕疵”的大小如何判断;哪些“瑕疵”不会影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地方掌握宽严不一。我认为,通过严格的清理,必须撤销的案件一定要撤销,不能相互包庇,更不能放纵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存在。从更高的层次讲,有错不纠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贯彻执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渎职行为。对确属有瑕疵的案件,可以不作为错案追究,但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记录在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意见以及建章立制,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防止边清理边重犯。
  在自我纠错的程序上,只要我们在清理中已经发现或者当事人反映,经过查实确有问题的,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纠正。不一定非得让当事人通过复议、信访等方式来解决。
  三、工作中值得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是现代法制的基石,有人又称程序法制。中国古代就讲程序,如,先来后到、抓阄、抽签等等。20世纪40年代,开始重实体,轻程序。上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主体多元化,人们的利益多元化,人的判断标准也多元化了,达成共识很难。于是从重实体开始转向重程序。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是否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是否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是衡量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法律程序是规定法律主体行使权利(权力),承担义务时所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和时限等所构成的连续过程。法律程序的基本功能是驱使法律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权力),合理地承担义务。因此说,程序涉及对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如,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程序涉及对违法事实的正确认定;程序涉及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程序能避免权力的滥用。所以,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正在制定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修订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予以严格规范和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可撤销的理由之一。也就是说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据一份材料显示,一个县级基层法院一年共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28件,行政处罚决定因程序不合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行政机关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发现原处罚决定的程序确有错误而自行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同意其撤诉的有20件,占71.4%。我们这次在案件情理中发现的程序违法问题,如立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规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事项模糊、越权处罚等问题,也表现出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依法行政,一定要树立强烈的程序意识,要把执法为民落实到执法程序之中。执法办案不仅要实现实体上的正义,也要努力实现程序上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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