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事业中,任重道远。认识我们是重要的执法机关,首先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从1979年初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有200余件,与工商有关的法律63件,在63件法律中,以工商机关为主要执法机关的法律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商标法、
广告法、
合同法;还有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三个主体法;目前正在制定商事登记法和反垄断法;国务院行政法规980件,与工商有关的124件;总局发布的行政规章7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中,与工商有关的1300多件。二是从职能上看,十六大将我国政府职能概括为四项,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商机关首先是市场监管机关,同时也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如商标注册、企业注册、注册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以及“12315”工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和行政确认、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是我们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近年来,我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大体在140—150万件。2003年是1481793件案件,其中省局12244件,市局240096件,县局1229453件。三是从队伍规模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历了曲折发展,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现在按队伍人数规模论,排在公安、税务部门之后,列行政执法机关的第三位。
总之,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我们通过队伍教育整顿,使全体成员政治思想有明显进步,工作作风有明显改进,法纪观念有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有明显改善,这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纠正方法
在这次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通过案件清理,全系统在已清理的1801100件案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36713件,约占2%(这个数字,不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纠正的错案。2003年,全系统行政复议案3309件,维持1249件,变更79件,撤销390件,撤回1053件;行政诉讼案1881件,维持828件,变更24件,撤销101件,撒诉359件)。
清理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查清全部事实就草率结案。证据不充分,提取不规范。一些案件缺少当事人、证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提取的书证中有的复制件未经提供者确认;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有的案件甚至没有任何直接有效的证据。
2.定性不准确,法律适用错误。有些案件没有抓住违法行为的实质特征。突出表现为查处无照经营、投机倒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性质的违法案件,适用法律把握不准。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了
公司法;用产品质量法定性,按打投条例处罚。此外,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立法解释不能及时出台,对复杂案件的认定往往意见不一。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如对
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理解;对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中何为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对管辖中违法行为发生地等,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体法中涉及案件定性的规定把握不准,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中何为相同、近似;虚假广告的判断标准;商业上贿赂案件的构成要件;撤消注册登记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管理措施等。
3.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先查封、扣押,后办理批准手续,甚至未经局长批准便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解除强制措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4.处罚不当。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法定事由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处罚的种类与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有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见当事人交不了罚款,就没有依据的再次减轻应执行的罚款数额,使案件了结。
5.未正确执行告知制度。如,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之方式不规范,如当事人并非下落不明或无法找到,就公告告知听证或处罚,导致当事人丧失行使权利的机会,当事人事后提起诉讼,办案机关又拿不出采取其他方式找不到当事人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和我局58号令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是在采取其他方式不能的情况下,才得以为之。因为公告送达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经过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可能在60日后也未见公告,但法律推定为已经送达;所以不能为了简单省事,一纸公告了之。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权利错误,有的案件应当告知诉权的,只告知了复议权;有的虽然告知了诉权,但未告知诉讼期限;有的案件告之期限未满即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有的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告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