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电信管理、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二)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