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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5]第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闻媒体广告经营管理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5月2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1.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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