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深入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切实抓好福建三明、黑龙江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新型激励机制,总结推广已有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17、稳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继续做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总结、推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这项改革逐步推开。
18、进一步巩固和开辟政府间、民间合作渠道。配合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积极引进资金、智力、先进技术和理念,加强同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合作。重点在开辟全球环境基金、商品共同基金、欧盟、挪威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项目渠道方面多做工作;积极开展与南非、蒙古、西班牙、斯洛伐克、马达加斯加、吉尔吉斯坦、格鲁吉亚、意大利等国建立部门间合作渠道的工作,并力争有所突破。配合国家领导人高层访问和国家整体外交需要,开展向韩国赠送老虎活动、磋商签署两国间候鸟保护协定事宜,与日本开展朱鹮保护合作研究。
19、积极参与多边活动。做好有关国际公约缔约方大会的谈判工作。加强对森林论坛、非法采伐、森林认证和林业碳汇等重点国际林业热点问题的系统研究,制定应对方案,维护国家权益,为林业发展争取更好的国际环境。努力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沟通与了解,寻求新的合作结合点,重点抓好林业对话机制的建立和第一次年会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严管林”要求,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是进入“相持阶段”后生态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切实加强资源保护,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20、大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林地、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林地、湿地保护管理。提请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文件。启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征占用林地、湿地审核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湿地的逆转。全力抓好“十一五”期间全国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全面推进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框架研究和建设。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监督力度,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切实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利用法制建设,制定《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21、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重点省区森林防火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扑火救灾应急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全面落实《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大力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森林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适时组织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猎捕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