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3次补充问卷,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机关于2004年2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重庆市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产品装运等情况。
2004年1月,调查机关收到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关于我会不同意氯丁胶粘剂使用的氯丁橡胶反倾销的报告》,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调查机关于2004年3月12日组织包括该案的国内申请人、下游胶粘剂产业代表、双方邀请的技术专家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召开了氯丁橡胶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各方围绕着国产用于制造胶粘剂的氯丁橡胶产品质量能否满足国内胶粘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对氯丁橡胶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将对国内下游产业产生的影响这两个中心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材料。
根据部分下游胶粘剂生产企业对本案立案后氯丁橡胶相关市场行情变化的反映,调查机关于2004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广东实地调研了氯丁橡胶产品的下游胶粘剂生产企业,了解氯丁橡胶反倾销对下游胶粘剂行业的影响。
通过意见陈述会和实地调研,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5)应诉企业更名调查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和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Pacific Limited)在其答卷中称,在调查期内,公司发生了名称变更,上述英文名称分别是公司更名后的新名称;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给调查机关来函,称公司发生业务重组,公司名称变更,请求在初裁中适用新的名称――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针对以上两公司的名称变更问题,调查机关已专门发出问卷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拜耳公司的答卷。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登记应诉的共有15户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5户,分别是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和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国内下游用户企业10户。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3年12月3日,调查机关成立氯丁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3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8份。包括:国内生产者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内进口商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晋江市华星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4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收书面评述意见
2003年12月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意见陈述。2004年2月17日,调查机关分别听取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以及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意见陈述。2004年2月1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中国胶粘剂协会及部分下游用户企业的意见。2004年4月5日,调查机关接收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调查氯丁橡胶特殊型号产品排除的请求》、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被调查氯丁橡胶产品2004年2月17日意见陈述会补充意见》和日本东曹株式会社《被调查氯丁橡胶产品2004年2月17日意见陈述会补充意见》。
(5)实地核查
2004年3月,调查机关对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69号公告,公布了《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四)延期公告
2004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63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5年5月10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部分应诉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5年1月3日-1月22日赴日本东曹株式会社、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应诉名称为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更名为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未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