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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氯丁橡胶反倾销终裁公告

  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

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12月1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9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在2000、2001、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氯丁橡胶产量之和均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11月3日就收到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
  2003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约见了日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公司、新加坡DuPont Dow Elastomers Pte Limited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等6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公司、新加坡DuPont Dow Elastomers Pte Limited公司后来没有递交答卷。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3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 4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作为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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