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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5号--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5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
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
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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