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七)自觉接受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交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属于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